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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指引
来源: | 作者:世纪通 | 发布时间: 2026-03-20 | 1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编者按 

近年来,郑州中院在深入学习、掌握河南高院《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指引》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守正创新,立足于总结郑州刑事审判实践经验,在相关争议案件、典型案件办理过程中提炼出了一些办案思路方法,汇总形成郑州法院《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指引》,供全市法院刑事法官办案时参考。


1.要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认识判断结合起来,把遵循法度、顺应常理、合乎常情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考量,确保罚当其罪。


2.要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审理案件应换位思考,如果自己是当事人希望法官如何处理,然后站在社会公众视角考虑案件如何裁判,最后站在法官角度依法裁判。


3.对定罪量刑证据的审查采信,要坚持取证合法、客观真实等原则,对有重大瑕疵或存疑的证据,特别是对定罪量刑起关键作用的证据,一定要查证属实方可采信。


4.所谓合理怀疑,一般是指侦查卷宗中存在的或者辩方提出的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排除合理怀疑,并非简单地、不讲道理地不予采信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罪轻证据材料,而是必须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罪轻证据材料进行查证、落实。只有通过查证否定了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罪轻证据材料,才是排除了合理怀疑。


5.被害人报警时间距指控的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实施时间相隔较长的涉财产类犯罪案件,特别是曾存在侦查机关不立案、检察机关不批捕等情形的,一定要重视民事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区分,尽可能全面收集证据,尤其是通过手机数据恢复等手段采集客观不变证据,查明“作案”至报案之间双方的情况,以准确判断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


6.被害人数众多的诈骗、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案件,如存在未报案被害人、集资参与人的,处置在案资产时可考虑按比例提存未报案被害人、集资参与人应返还、兑付的份额,保障未报案被害人、集资参与人享有的返还、兑付权益。


7.供证关系是指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之间形成的时间及逻辑上的先后顺序,有先供后证、先证后供两种情形。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供证关系在审查判断证据及事实认定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在先证后供模式中,如果其他直接、客观性证据单薄,认定被告人有罪时要慎重;但在先供后证模式中,如果根据被告人供述或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证据,且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一般可以认定有罪。


8.同案犯先行审理并判决的,要注意审查对同案犯侦查取得的证据是否移送,未移送的要求公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判决均需作为本案的证据当庭予以示证、质证,不得未经质证直接以同案犯判决书中证据作为本案证据采信。


9.审计报告虽系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作出,但仍要对形式及实体进行全面审查,形式上主要审查审计机构、人员的资质,审计人员是否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等;实体上主要审查检材的来源及完整性,审计报告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是否具有重大矛盾、能否作出合理解释,是否明显违背常识常情常理,与在案的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等。


10.对有案发现场视频的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要认真观看、慢速播放,仔细发掘被告人的细微动作、画面及声音的细节等,结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全面准确还原事实经过。视频内容无法直接印证被告人供述的主观故意时,要结合常识常情常理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观看视频后仍有疑问的,要实地查看。


11.在需要运用经验法则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特殊行业诈骗案中,经验法则应首先考虑行业从业人员的经验,而不仅是一般公众的经验。如涉及古董、字画交易之类的案件,是否构成犯罪,除考虑交易方式是否符合一般人的交易习惯外,还应充分咨询行业从业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评判,准确认定。


12.运用间接证据认定事实的零口供案件,可以先用间接证据认定基础事实,再运用经验法则通过基础事实推定犯罪事实,但综合全案证据必须排除被告人无罪的合理怀疑。


13.审理认罪认罚案件要注重审查认罪认罚相关材料及自愿性,确定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当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但又笼统地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的,不符合自愿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要求,不能认定为认罪认罚。

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要特别慎重。必要时,可宣布恢复法庭调查,要求被告人当庭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供述。

审理自愿认罪认罚案件,不仅要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判定,还要注意审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结合《刑事裁判文书检查项目提示单》,确保犯罪情节、量刑幅度、主刑附加刑适用等正确。


14.互殴型故意伤害案件在认定事实时,首先根据与被告人、被害人均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还原事实;对未证明到或存疑的部分,根据被告人、被害人亲友作出的对己方不利的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中能够印证部分继续还原事实;在此基础上,根据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客观证据,运用经验法则、印证规则,还原案件全部事实;仍存疑的,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


15.刑法适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掌握常见的刑法解释方法。法律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在于使抽象的刑法规范具体化,阐释法律条文所承载的意义。

文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字面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词句、术语、概念从字面意思到语法结构上所作的解释,是刑法解释的基础方法。

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旨意。解释刑法概念时需避免孤立理解,而应考察其与前后条文、相关罪名的关联,条文之间需保持逻辑自洽与价值平衡,对列举事项的解释需与上下文同类事项保持一致,避免语义冲突。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追溯法律规范的历史演变、立法背景及相关资料,以辅助理解法律文本含义的解释方法。将法律置于时间维度中分析,可以明确立法意图,有助于在新旧法交替时保持法律适用的连贯性。


16.刑法第13条对犯罪概念的规定,承担着从反面限定犯罪范围的作用,适用于刑法分则的所有罪名。刑事法官要对个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将罪量不达标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达到罪量规定的犯罪,如欠缺犯罪预防必要性或有其他政策性出罪因素等情形,也可适用“但书”出罪。


17.在有罪和无罪问题上有争议的案件,要了解一般人的观念,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原因、被告人身份及从业经历、认罪态度等诸多情节进行综合评判,理解法律的目的和精神,结合人民群众朴素是非观念、认知、感受,不定罪或者不按犯罪处理效果更好的,一般不要勉强定罪。


18.虽然不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但情形近似的,也需要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往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及第63条报请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第72条缓刑等从宽处罚方面考虑,防止违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而造成不当入罪或不当量刑。


19.因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或谨慎驾驶义务而造成事故的交通肇事案件与醉驾、超速、违规超车、闯红灯等故意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事故的交通肇事案件相比,被告人在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上有所区别,入罪时要格外慎重。


20.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究竟应当评价为一罪还是数罪,除了用“牵连犯”“竞合犯‘’等法学理论来分析之外,关键要依据全面评价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确定。如果定一罪就能对整个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评价并做到罪责刑相当,就考虑定一罪;否则,考虑定数罪。刑法、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为一罪或数罪的,按照规定处理。


21.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来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首先从行为结果上看,如果行为人的确造成了轻伤以上后果,客观上属于伤害行为,然后再判断行为人有无伤害的故意。对此,应结合双方关系、打击部位、强度、次数、对方人员多少、被害人年龄、体质等因素,结合该行为通常情况下会不会致人伤害的常识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该行为通常会造成伤害结果,则应认定行为人存在伤害故意;如果不会,则应认定行为人没有伤害故意,只有一般殴打行为的意思。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般殴打行为的意思,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故意,造成死亡后果的,可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后果的,可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只是造成轻伤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2.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避免唯“结果论”,综合考虑当事人日常关系、案发原因、施害方式、受伤部位、致伤原因、事后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3.有被害人的案件中,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补偿是从轻处罚情节,但不能因被告人未进行赔偿或补偿而从重处罚,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与此类似的量刑情节还有“退缴违法所得”“当事人谅解”等,都不能因被告人不具备上述情节而从重处罚。


24.被告人数众多的有组织犯罪或者共同犯罪案件,存在一人犯数罪的情况时,应当重点审查被告人到案时侦查机关确定其涉嫌的罪名,被告人是否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特殊自首。如果被告人数过多,审查过于困难,应在发起诉和提审时,提前对该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再向侦查机关核实,避免遗漏量刑情节。


25.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人、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可视为自首。


26.法定最高刑是立法机关根据某种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最大程度确定的,即用刑罚的最大量对应犯罪危害性的最大量。在实践中,适用法定最高刑必须非常慎重,只有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该罪的最大限度,且没有任何从宽处罚情节,才能考虑对被告人顶格判处刑罚。


27.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超过对应法定刑幅度中线,除了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外没有其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要慎以法定刑幅度最低线量刑,以法定刑幅度最低线量刑的同时适用缓刑的更要慎重。即使运用量刑规范化计算刑期,也要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综合考虑罪刑是否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