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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完善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 作者:世纪通 | 发布时间: 2026-05-27 | 8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完善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司法局(社综部), 各仲裁机构:

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完善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司法厅

  2026年5月14日


完善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仲裁法,聚焦“1+2+4+N”目标任务体系,深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设,现就进一步完善诉讼与 仲裁衔接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 、优化纠纷分流机制

优化纠纷分流引导,法院在立案前,可向当事人释明仲裁高效、保密、专业的特点,支持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民商事纠纷当事人优先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将案件移送仲裁机构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仲裁机构通过典型案例发布、深入企业法治宣讲等方式,提升市场主体对仲裁的认知度和首选率。

支持仲裁机构在具备条件的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仲裁调解窗口、联络点等,仲裁机构可以派员常驻,以定期巡回收案或调解等方式参与纠纷化解。

二、规范仲裁保全程序

统一全省法院仲裁保全案件的程序和材料标准,当事人申请仲裁前或仲裁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法院应参照诉讼保全程序依法及时受理并审查。仲裁机构可协助当事人完善保全申请材料,法院可通过线上平台实现保全申请快速流转。

三、探索仲裁调查令协作机制

鼓励法院探索以仲裁调查令等形式支持仲裁机构调查取证工作,明确仲裁调查令适用范围,对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但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为必要时,可由仲裁机构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规范调查令申请与核发程序,法院应对仲裁机构调查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明确审核工作时限。法院可对调查令的使用范围、期限等附加必要限制,避免滥用调查权。强化调查令执行保障,被调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令的,法院可依法采取训诫、罚款等强制措施,并通报其主管部门。

四 、在中国(河南)自贸区推动建立“仲裁+调解+诉讼” 的国际商事多元解纷机制

自贸区所在地法院和仲裁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诉裁对接流程, 推动建立诉讼与仲裁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推进特别仲裁制度、仲裁地制度的适用。郑州、洛阳、开封仲裁委员会要根据自贸区仲裁业务发展需求,修订完善涉外仲裁规则,充实壮大涉外仲裁员队伍,注重加强与所在地法院沟通衔接,不断提升仲裁机构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能力。所在地法院要与仲裁机构加强衔接配合,在办公场所、业务指导等方面予以支持,在办理涉自贸区仲裁保全、仲裁执行和司法审查等案件过程中适当提速,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公正高效。进一步完善“仲裁+调解”“诉讼+调解” 对接流程,创新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调解等组织的合作方式, 共同构建“仲裁+调解+诉讼”国际商事多元解纷机制,进一步优化自贸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区内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国际商事争议多元解纷服务。

五、深化协作机制建设

各地要建立健全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总结分析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仲裁案件保全、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仲裁裁决执行等方面的情况,法院要向仲裁机构反馈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情况,仲裁机构要及时修订完善仲裁规则,规范仲裁送达、审理程序,确保裁决结果的可执行性。加强信息共享,对保全、撤销、不予执行等司法审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开展研讨,提升诉裁衔接运行质效。完善虚假仲裁防范机制,加大对虚假仲裁的惩治力度,合力应对虚假仲裁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仲裁公信力。加强业务培训,积极组织法院与仲裁机构开展业务交流,适时召开法官、 仲裁员联合培训,加大新修订仲裁法的培训力度,确保法律适用统一,不断提升仲裁司法审查工作质效和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