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欢迎访问本所网站

河南世纪通

律师事务所

 • 当前位置:
法治文章详情  paper
从案例分析论融资方式之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的法律风险
来源: | 作者:世纪通 | 发布时间: 2021-06-07 | 4241 次浏览 | 分享到:

从案例分析论融资方式之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的法律风险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朱震宇

引言

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解决企业客户因应收账款增加而造成的现金流量不足,及时向转让人供应商)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的融资便利。在受让期间,银行等金融机构委托供应商负责向购货商催收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如在规定期限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未能足额收回应收账款,则由转让人无条件地回购未收回的部分。

应收帐款转让及回购业务信托公司业务常见的融资方式之一笔者欲通过一起信托公司遇到的应收帐款转让及回购中的处置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阐述此类融资方式的法律风险,供大家对应收帐款领域实践予以参考。

 

参考案例

案情简介甲医药公司为了融资需要,申请乙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乙信托公司受让甲医药公司所持有的对丙医院的应收账款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以实现融资,通过甲医药公司回购标的债权的方式向乙信托公司偿还融资。

主合同签订后信托公司与甲医药公司向丙医院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债务履行确认书》。丙医院向乙信托公司及甲医药公司出具《确认书回执》公章涉嫌伪造,分别确认了债权完整存续及债权转让,承诺继续履行全部债务,并履行确认书回执的约定向乙信托公司分两笔清偿了部分债务。乙信托公司与甲医药公司签订编号《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约定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事宜,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业务登记,即办理了质权登记

同时丁公证处对丙医院签署《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债务履行确认书》及《确认书回执》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两份《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两份《保证合同》的签约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后甲医药公司、丙医院未按合同履约,构成违约,乙信托公司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丙医院抗辩称其医院印章系伪造,应收帐款虚假,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因涉嫌刑事犯罪驳回乙信托公司的起诉。

 

分析及防范风险建议

根据上述案例从流程上分析信托公司在形式上基本没有重大过错但是从结果分析公证保证证据的行为本身并没有避免刑事案件的发生也没有达到预防的目的本案在融资款到位后的第一个权利回购节点即发生了违约导致债权不能实现究其原因是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信托公司没有审查到供应商材料串通购货商的部分员工(不排除虚构员工身份的情况进行欺骗的行为后期虽然也向购货商追究提供场地和部分员工参与诈骗行为的责任但是依然不能弥补此次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笔者认为目前国内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包括债务让与是否有效和债务抵消风险其中也存在是否涉及刑事的风险

如上所述,应收帐款转让及回购实质上就是信用放贷。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未来收益提前预支,必然涉及未来应收账务能否如期清收的问题,即“应收款项”能否变成“实收款项”。相较于金融机构的一般信贷业务,应收帐款类业务风险要大的多,更应该加强尽调环节和风险控制。

 

常见刑事风险及防范建议

1.应收帐款融资过程中常见的刑事风险主要是以下三种

风险一贷款诈骗罪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刑事罪名应为贷款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而信托公司取得相应金融许可证从事的融资业务属于金融业务的范畴,应收帐款收购实质上就是信用放贷,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该适用贷款诈骗罪

风险二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针对的是信贷员,《刑法修正案(六)》对违法发放贷款罪进行了修订,将原条文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在修订之前,理论界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理解争议颇多,主要焦点是其中是否包含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

修正之后对这一问题的理解趋于统一,认为信贷员违反贷款通则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但要与商业银行法不冲突且解释细化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可以认为属于“国家规定”

风险三: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金融机构一般也面临着案件周期长,大额资金损失的问题。

2.刑事风险防范建议

金融机构严格依照《商业银行法》对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等环节作出的规定开展业务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如下:第7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38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另外,金融机构在开展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业务时,应严格审查供应商、购货商的企业情况,除形式审查之外结合实地尽调,从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交易模式、应收帐款所对应的发票真伪及数据核实等多方面调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防范涉及刑事案件的风险,降低通过民事诉讼实现债权的风险。

 

常见民事风险及防范建议

1.结合应收帐款的常见法律问题和一般业务流程可以总结出以下两类常见风险

风险一:应收账款的债权有瑕疵

通常债权瑕疵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应收账款在转让前就已经存在出质情况,另一种是应收账款在已经转让后,供应商仍旧进行了出质。《民法典》445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的除外在此情况下,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已经出质的权利质权再次转让的效力优先级导致在实现应收账款时的遇到优先权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同时,我国民法典对于应收账款质押是否应该通知第三人并没有作相应规定,这也会导致债权权利瑕疵的风险。也就是说,供应商提供的应收账款是有效力瑕疵的,在此种情况下,如果面临清偿问题,保理融资和质押的优先权,又会引发争议。

风险二:应收帐款的基础合同效力瑕疵

如果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出现效力瑕疵,导致合同本身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应收账款也就自然无效。那么,金融机构将会陷入无法回收的风险与上文刑事犯罪风险交叉。另一种情况还包括虚构应收账款,也就说,从来没发生过与应收账款相关联的经济业务,或者是曾经发生过,但是应收账款再转让前已经被清偿,只是没有反映在财务账面上而已,这也会导致金融机构作为权利人无法收回贷款

如果供应商与债务人在基础合同中存在可抵消的债权债务,在金融机构买受其应收账款后,债务人如果行使其抵消权,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必然的风险。

2.民事风险防范建议

为避免上述风险,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企业以通过应收账款方式进行融资时,金融机构应选择那些信誉好、有实力、行业发展态势健康的大企业进行此项业务不以普遍推广在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融资业务中,金融机构承受了应收账款能否收回的绝大部分风险,因而要求金融机构在开展此类业务时,对企业的信用等级严格考证,即包括供应商,也包括购货商企业。相对而言,生态健康的大企业在进行该业务时,风险可控性较高同时应收账款转让时,尽量是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这样可以防范企业对该笔应收账款进行再次质押或者转让,以降低贷款风险

其次在签订转让暨回购协议时,须在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不得行使抵消权,及债务人转让债务须得到金融机构的同意。如有可能介入供应合同订立则要求供应商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要求购货商放弃相关抗辩权的承诺有助于金融机构顺利行使质权

最后尝试约定对供应商的账户进行监管保证转让暨回购协议范围内的购货商支付的货款在银行的有效监管之下或者要求供应商对融资款用途的合理性进行必要性说明同时,要求融资企业提供增信措施,比如约定回购义务人或第三方以其固定资产抵押、质押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尽可能减少融资风险。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涉外贸易的增加应收帐款的转让回购业务交易结构作为金融机构尤其是保理业务的核心应用场景将越来越多的被应用现阶段的应收账款纠纷积攒的经验将是未来国内市场参与国际贸易的试金石当然,笔者目前只能结合一些国内大型应收帐款案例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所作出应对风险的建议相对比较保守国家未来也可能通过新的制度构建或者行政干预手段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积极采用应收帐款质押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加速国内经济循环提高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