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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 警惕!暴雨、洪灾过后购买二手车需谨慎
来源:转自河南省直律师 | 作者:刘明霏 河南省直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7 | 2256 次浏览 | 分享到:

警惕!暴雨、洪灾过后购买二手车需谨慎

今年6月以来,我国部分地区经历了暴雨的洗礼,甚至引发洪灾,路面积水让不少车辆成为“臭名昭著”的“泡水车”。关于“泡水车”引发的二手车交易纠纷年年必有,如何从法律的角度保障二手车买受人利益的探讨,也不应缺席。

二手车市场交易量不容小觑,仅2019年一年,成交的二手车高就达约1500万辆。不少车主本以为买到心仪二手车,却不成想竟陷入“泡水车”的纠纷。“泡水车”看起来或许光鲜亮丽,然实质却是“行走的危险品”,可能发生自燃、故障、安全气囊无法弹出等问题。无奈之下,一些买到“泡水车”的车主选择对簿公堂,通过诉讼把自己从泥淖中拉出。这其中的纷争与纠结,想必让涉诉车主叫苦不迭,然而诉讼结果却是几家欢乐几家愁。究竟该如何运用法律保障二手车买受人的利益呢?本文将以案说法。

一、明明买到“泡水车”,却败诉

以居住在乌鲁木齐的徐某为例:2016年8月2日,徐某曾在A二手车服务部购买一辆二手车,签订的协议上明确约定该车辆无重大事故,非火烧车、“泡水车”。徐某购买前经B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鉴定该汽车不是“泡水车”。然而,购车后徐某发现该车在2014年8月底报过保险,保险现场勘察记录显示该车在停车场停放时被水淹,水泡时间约7小时,为“泡水车”。故徐某于2018年9月,一纸诉状将A、B告上法庭,诉求“退一赔三”外加违约金。理由为:由于车辆实为“泡水车”违反协议约定,故购车协议可撤销,A需返还购车款,即“退一”;由于A为专业二车服务机构,故意隐瞒车辆泡水事实促成交易,存在欺诈,故需赔偿三倍购车款,即“赔三”;由于购车协议约定了违约金为购车款的20%,故徐要求支付违约金;另, B作为专业二手车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应与A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徐申请法院调取车辆被淹时出险的保险公司现场勘查的记录,并提供二手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依据,均能证明诉争车辆为“泡水车”。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徐某本以为自己赢定了这场官司。但是,等来的却是败诉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由原告徐某承担。这究竟是为什么呢?难道法律不公吗?

其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原告徐某要求撤销其与被告A签订的购车协议是否已过除斥期间;二是原告徐某要求被告B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就说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这一年时间不因任何原因和理由而改变,哪怕当事人双方通过约定也不能改变。本案原告2016年8月发生购买行为,直到2018年9月才提起诉讼,早已过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因此,撤销购买协议,要求“退一赔三”外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就被驳回了。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的二手车购买方是原告徐某,真正的出卖方是A,B只是提供了鉴定评估服务,并非购买协议中的相对方,故B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购买二手车的车主徐某明明买到了“泡水车”,却因为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只能承担败诉结果,并且承担了案件的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估计本案中的徐某会有种“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的郁闷,也会把“除斥期间”这个概念铭记于心。

还有些主车虽然退了“泡水车”,但关于究竟何为“泡水车”与被告苦苦纠缠,例如下面案例中的陈某。

二、究竟何为“泡水车”引争议

案情简述:陈某于2017年12月从童某处协议购买二手车一辆,卖方保证该车无重大事故或泡水,若有出现其中一项,买方则有权退车,并约定任一方违约将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及中介费共计1万元。本案车主陈某购买该二手车后刚一个月,就接二连三出现故障,维修时被告知该车是“泡水车”。2018年3月陈某便一纸诉状将卖方童某告上法庭,请求退车返款,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本案看似案情简单清晰,其实原被告就何为“泡水车”进行了激烈争论。被告童某主要提出以下三点质疑“泡水车”鉴定意见:第一鉴定由二手车服务机构作出,并非专门的检定机构;第二国家关于“泡水车”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仅凭二手车服务机构的评估就得出“泡水车”结论;第三买卖双方对“泡水车”的约定不明。

原告陈某答辩称:被告童某是非常专业的二手车销售人员,熟悉二手车交易行业习惯。行业内对“泡水车”的认定十份明确,二人的交易正是基于行业习惯约定的“泡水车”,并无约定不明。况且鉴定均出自具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的专业二手车服务机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诉争车辆为“泡水车”。

后受案法院根据被告童某的申请,选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为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诉争车辆是否为“泡水车”。该机构称,目前尚无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泡水车”做出明确定义,其仅可对所涉车辆整车及零部件等是否有被水浸泡、污染的痕迹以及车辆是否因被水浸泡而存在相关运行安全问题进行鉴定。但是,被告童某因未缴纳鉴定费而被按撤销鉴定申请处理,他就要承担该项证据举证不能的不利结果。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的答辩意见,认定诉争车辆为“泡水车”。

经过激烈的争论,原告陈某终于得到了全额退回购车款和一万元违约金的判决。

相比案例一中的原告徐某,本案的原告估计要开心一些,毕竟购车款全额返还,违约金一分不少。但是本案的原告陈某为什么不请求“退一赔三”?他不是少得了三倍购车款吗?其实不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第一,只有证明销售者有欺诈行为才能申请三倍赔偿,即卖方明知车辆为“泡水车”;第二,消费者从专门从事机动车销售的“经营者”处购买机动车才适用本规定,即从不是经常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手中购买二手车,不适用本规定。因此,本案原告陈某即便提出“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赔三”的部分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虽然本案的原告没有得到三倍赔偿款,但是有的车主却购买了二手“泡水车”而“因祸得福”,不仅购车款全退,而且得到额外的三倍赔偿款,例如下面案例三中的叶某。

三、买到“泡水车”,反赚二十万

2017年2月12日,叶某通过乙购车平台,从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二手车一辆,购车款9.6万元。可是,就在购买当月,叶某就常遇车辆故障,维修过程中发现该车为泡水车。原来,该车曾在2016年7月由于暴雨导致车辆被淹没,并向当时的保险公司报案。叶某先找到市工商局申诉,在工商局的主持下三方未能达成一致的协商意见。无奈之下,叶某诉至法庭,要求“退一赔三”共计38.4万元。

本案中原告叶某通过乙公司的介绍,与被告甲公司达成二手车买卖合意,并且向甲公司足额支付了购车款,其与甲公司间成立事实上的二手车买卖关系。诉争车辆是甲公司为折抵新车购车款收购的二手车。被告甲公司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公司,具有识别该车为“泡水车”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但甲公司在出售给叶某时隐瞒了车辆泡水的事实,以正常二手车价格出售,构成欺诈。原告叶某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一审判决被告乙“退一赔三”。

甲公司对这个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然过程曲折,但不得不说本案原告叶某对判决结果应当是很满意的。

综合以上三个二手车交易纠纷的司法案例,可以看出,暴雨或洪灾之后购买二手车一定要谨慎。要充分考虑交易对象是个人还是专门的经营者,还要尽量在购车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购车后遇到故障及时检修,千万不要忘了还有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如有“泡水车”的相关证据,尽快通过诉讼程序救济自身权益。

作者: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 刘明霏